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潘荣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荔波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荣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潘荣思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120.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陆兴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向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