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2170208113,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新区世纪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洪国辉,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会,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雨,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户籍地址为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被告李雨已将信用卡欠款偿还完毕,因此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庆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