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自然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汲万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悦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自然家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悦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秦悦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大自然家纺有限公司货款2974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2元、执行费3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大自然家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悦风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欠申请人29740元及利息,以及诉讼费272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15000元(已付),剩余本金及利息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500元,直至欠款付清;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按原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未付款项。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4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102执222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