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晓超,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黄俊德,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邱晓超与被黄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邱晓超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晓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晓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晓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洁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慧玲 书 记 员 何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