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0335656768M1。

法定代表人:龚雪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浔阳区和祥烟酒,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恒园公寓南栋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3MA38XT5P5P。

经营者:盛凤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九江市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浔阳区和祥烟酒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及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查询系统和省高级法院的“点对点”查询系统,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1月19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此外本院通过人工传统查询模式,向九江市不动产登记管中心、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回复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21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传唤被执行人的经营者盛凤梅到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回复无法到庭。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五条,于2021年1月29日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要求书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逾期不反馈或不提供,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任何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已穷尽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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