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兴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村民。

被告:杨延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张兴旺与杨延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兴旺到庭参加诉讼,杨延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兴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份起,被告雇用原告车辆拉运黄沙,口头约定每吨运费50元,每天现结。至5月份运输结束时,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运费,承诺剩余运费于6月份付清,但此后未清结。2020年11月18日,原告至被告的牛场催要时,被告出具欠原告运费50000元的欠条,并承诺于12月15日前全部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杨延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视频及欠条,来源合法,内容明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视频证实,2020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欠条证实,2020年11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杨延武欠张兴旺运费50000元,欠款于2020年12月15日前全部结清。

另,张兴旺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购买财产保全保险支出保险费300元。本院作出(2021)甘0423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杨延武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保全费525元张兴旺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其欠原告运费50000元的事实真实。但其未能于承诺的时间支付运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的义务。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起诉,是其合法的维权行为,因此支出的申请费及案件受理费,属诉讼费用范围,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而财产保全存在风险和成本,其因此支出的购买财产保全的保险费300元,系风险成本,不属诉讼费用范围,应由其自己承担。原告请求由被告负担,无法律依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当根据现有证据予以裁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本案纠纷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延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兴旺运费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兴旺的其它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申请费525元,合计1056元,由被告杨延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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