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苑守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昊,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洪(红)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苑守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4元(实际交纳2487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苑守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巩新建 人民陪审员 陈俊申 人民陪审员 鲁连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