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林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60。
法定代表人:张祝雄,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纺菲,男,汉族,约52岁,住榆林市榆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榆林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纺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收案,进行诉前调解无果后,于2021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苏晶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