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启扬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三星村12组58号B区8栋6号、8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英。
被执行人:四川千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栋19层1903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江。
被执行人:赵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四川鑫启扬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千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货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暂计1852263.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赵长江名下陕A6××××、川YM××××汽车二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赵长江名下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蓝水湾小区2号楼)房产一处,因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千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方公司应收款项,因未进行结算,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