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丹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黄函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丹洁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函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存款11万元整;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郴州市北湖区××街道××社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住房一套;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车辆2台,一台是车牌号为湘L6××××的长城牌小型汽车,另一台是车牌号为湘LD××××凌派牌小型汽车。以上保全金额以11万元为限。担保人张微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路××号××期××栋××房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丹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函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黄函帅名下位于郴州市北湖区××街道××社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住房一套,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黄函帅名下车辆两辆,车牌号为湘L6××××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湘LD××××凌派牌小型汽车一辆。 以上保全金额以110000元为限。 四、查封本案担保人张微单独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路××号××期××栋××房的房屋【房产证号:湘(2021)北湖不动产权第0××4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许丹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政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