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运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朱美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朱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李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运生、朱美菊、朱建军、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4.4万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1、2021年4月、7月、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朱建军名下登记有车辆(车牌号:豫Q×××××);(3)其余未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5月8日,本院分别向汝南县不动产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任运生、朱美菊、朱建军、李美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二、对查到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任运生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6981.4元;(2)冻结、划拨朱美菊银行存款200元;(3)冻结、划拨陈成银行存款180元。 三、本院向任运生、朱美菊、朱建军、李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本院对任运生、朱美菊、朱建军、李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办理事项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朱建军名下登记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封。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有权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惩戒措施;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约谈告知情况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已划拨但不足额,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1727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兴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羊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