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贵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鞠爱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凌贵生与被告鞠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贵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被告鞠爱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凌贵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之女凌霖与被告之子鞠昊系恋爱关系。凌霖应鞠昊要求帮其在银行贷款10万元。因双方不和,提出分手。经原、被告及介绍人在一起协商,由原告先偿还贷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在2020年12月前还清。此后,原告还清贷款本息,但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鞠爱兵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方并没有要求原告的女儿贷款用于家庭开支。我是为了这两个孩子才认了这笔债务。欠款不是不还,因现在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偿还能力。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度,原告凌贵生之女凌霖与被告鞠爱兵之子鞠昊系同事并有恋爱关系。凌霖应鞠昊要求帮其在银行贷款10万元。2018年,双方不和分手。2019年1月18日,原、被告及两位“媒人”在一起协商,双方约定由原告先偿还贷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在2020年12月前还清。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凌贵生人民币10万元(还款2020年12月前),今借人鞠爱兵”。同年1月21日,原告还清凌霖的10万元贷款本息。现因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后,被告自愿为其子向原告偿还欠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由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鞠爱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凌贵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鞠爱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