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街**院**楼****548。 法定代表人:任保禄,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div>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业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