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2楼、301房、302房南区。
负责人:李俊涛,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宇丽、冯科,均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继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613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查,本案仲裁期间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继平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房产,本院裁定拍卖该抵押房产。经网络公开竞价、拍卖,买受人洪德栋以最高价1917240元竞得上述房产。本案向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辅拍费10000元,将执行费21572元上缴诉讼费账户,将执行款188566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将执行款1885668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0)粤01执4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邹利纯
审判员 冯匡华
审判员 饶志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