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滨州市华耀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则办事处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英泽,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献忠,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

法定代表人:田广良。

审理经过申请人滨州市华耀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北京房山支行银行账户为×××存款900

000元,保全金额900 000元。申请人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900 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行北京房山支行银行账户为×××存款900 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贾小翠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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