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兰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被执行人:武世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忻州市忻府区人,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被执行人:贾彩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兰喜与被执行人武世伟,贾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晋09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兰喜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世伟,贾彩萍归还借款26.5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如下执行工作: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银、工商、人行、不动产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网银、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仅有零星存款。 3、2020年5月14日本院向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登记信息,暂不宜处置。 4、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作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赵兰喜与被执行人武世伟,贾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俊利 审判员 罗成章 审判员 孙雅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