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栾素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代理人:孙婉,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俊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代理人:周珊珊(周俊巍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支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迎宾路鼎玉小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维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栾素琴与被告周俊巍、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栾素琴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栾素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栾素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栾素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