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系原告张金英的儿子。
被告:甄春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葛,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张金英与甄春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金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金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金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