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代骥,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景阳路*号*幢4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8205060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文,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4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61728H。
法定代表人:马志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代骥诉被告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并按照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后经本院审查,因本案被告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搬离住所地,去向不明,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6月2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书面告知原告应当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现补缴费时间已经逾期,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代骥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黄代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