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