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太原市一心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王郭村清水河西侧一排三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天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王郭村清水河西侧三排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泽堂,总经理。
第三人:山西天天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清风小区R楼6号。
法定代表人:党军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市一心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晋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天天达速递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太原市一心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晋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6556.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法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市一心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晋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6556.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