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武春娟,性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力市双丰镇。
委托代理人杨吉超(与原告系母子关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力市双丰镇。
原审被告王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庆安县丰收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武春娟诉原审被告王永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原审原告武春娟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武春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没有损害,因此,准予原审原告武春娟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审原告武春娟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黑079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