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丰东共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农民工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UHF482L(1-1)。 法定代表人:陈剑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山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9826111F。 法定代表人:庞伟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怀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庆,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江苏丰东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天佑城市商业中心1-2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8290009E。 法定代表人:韦俊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丰东共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与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第三人江苏丰东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丰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1份进行担保,本院依法对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银行账户内存款在5288333.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查封广东富迪公司房产五处,以上冻结及查封总价值以5288333.3元为限。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江苏丰东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李志兵,被告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庆,第三人江苏丰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东富迪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88333.3元(借款之日到2021年3月3日起诉之日),合计5288333.3元;判令广东富迪公司按照本金5000000元、月息1%继续支付2021年3月4日之后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判令陈怀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10500元、律师费400000元、差旅费8092.77元等因本案引发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广东富迪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8月24日向江苏丰东公司借款3000000元和20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3个月和2个月,月息1%,陈怀德系广东富迪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了促使顺利借款,作为该两笔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江苏丰东公司分别于借款当日转入3000000元和2000000元。借款协议到期后,经江苏丰东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20年12月28日,江苏丰东公司将5000000元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债权有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并于当日发函通知了广东富迪公司和陈怀德,但广东富迪公司及陈怀德仍未偿还借款,故安徽丰东共生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共同辩称,一、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是由江苏丰东公司控股的公司,安徽丰东共生公司的执行董事是韦俊元,而江苏丰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执行董事均是韦俊元,可见,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与江苏丰东公司主体混同,即两者不存在债权转让的基础和必要性、合理性,广东富迪公司认为该债权转让虚假,不具有合法性,对广东富迪公司不具有约束。二、如果债权转让真实,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对本案的提起是基于其受让江苏丰东公司的债权而来,广东富迪公司与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并未存在任何民间借贷关系,对于该项事实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在本诉的诉状中亦明确载明,应适用自认原则,故本案只可能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三、如债权转让真实,本案不仅案由定性存在错误,而且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与江苏丰东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对广东富迪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广东富迪公司无需向其承担任何债务。本案中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江苏丰东公司与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广东富迪公司未在协议中签字,对于上述债权转让事项亦未通知广东富迪公司,广东富迪公司对此不知情,EMS快递查询显示收件人仅为陈怀德,蜂巢代收,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均没有收到。根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广东富迪公司无需向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承担债务。四、如债权转让真实,借款协议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在长牛公司还没有返还设备款41800000元给广东富迪公司的前提下,广东富迪公司有权拒绝向江苏丰东公司归还借款,不构成违约。长牛公司、广东富迪公司、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长牛公司向广东富迪公司返还设备款41800000元,长牛公司向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投资10000000元用于熔喷布的生产基地,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收到投资款后借款5000000元给长牛公司,具体借款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江苏丰东公司与广东富迪公司。故,在长牛公司未返还41800000元设备款给广东富迪公司的情况下,广东富迪公司有权拒绝返还借款给江苏丰东公司。五、如债权转让真实,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主张违约金、律师费均过高,法庭应予调整,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没有考虑委托合同签订时当地的政策指导价,没有考虑我国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委托律师诉讼并非实现债权之必须。守约方支出律师费获得了法律服务,违约方并未从此种法律服务中获益,也没有考虑本案争议金额、案件难易、庭审次数和时长以及当地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年平均收入情况等,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根据本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律师费数额。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由法院确定。 第三人陈述,债权转让经过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债权转让是真实的。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提交证据:1.借款协议书、转款凭证各2份,证明广东富迪公司向江苏丰东公司分别借款3000000元、2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当日江苏丰东公司将钱款转入广东富迪公司提供的账户,陈怀德对该两笔借款本息、诉讼费、差旅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共同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借款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前提,在长牛公司没有返还设备款41800000元给广东富迪公司的情况下,广东富迪公司有权拒绝向江苏丰东公司归还借款,不构成违约。江苏丰东公司质证:无异议。 2.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跟踪打印单、交寄单打印件各1份,证明2020年12月28日江苏丰东公司将5000000元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债权有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江苏丰东公司于转让当日发函告知了广东富迪公司和陈怀德,完成了通知义务。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共同质证: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陈怀德没有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广东富迪公司也没有收到。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与江苏丰东公司存在主体混同,两者不存在债权转让的基础和必要性、合理性,广东富迪公司认为该债权转让是虚假的,不具有合法性,对广东富迪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江苏丰东公司与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广东富迪公司未在该协议中签字,广东富迪公司对此不知情。江苏丰东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3.委托代理合同书、代付律师费协议、首次预交100000元律师费的回单及发票,证明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委托昌淮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及预交律师费100000元,律师费共400000元。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共同质证:真实性无异议,律师费过高,应在60000元以内。江苏丰东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4.电子发票打印件6张、住宿费发票1张、打的票据1张、过路费票据2张、餐饮费票据、调查令复印件2份、滴滴出行行程单1份,证明昌淮律师事务所 律师到广州及佛山调查取证往返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共计8092.77元。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共同质证:调查令真实性无异议,其他费用是否合理,合理范围内可以认可,不合理的应去除。江苏丰东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5.财产保全保险费票据1张,证明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向法庭申请对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财产进行保全,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平安诉讼财产保险,支付保全担保费10500元。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共同质证:真实性无异议,担保费双方没有约定,应由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承担。江苏丰东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共同举证: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借款协议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长牛公司、广东富迪公司、安徽丰东共生公司约定长牛公司向广东富迪公司返还设备款41800000元,长牛公司向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投资10000000元用于熔喷布的生产基地,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收到投资款后借款5000000元给广东富迪公司,具体借款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江苏丰东公司与广东富迪公司,故在长牛公司未将41800000元设备款给广东富迪公司的情况下,广东富迪公司有权拒绝返还借款给江苏丰东公司,且不构成违约(协议的第二条第一点)。安徽丰东共生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复印件也认可,证明观点有异议,协议主体三方公司之间因生产经营投资需要,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无关联性,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协议并不是这份补充协议,具体协议双方并未签订,本案的借款协议内容可体现广东富迪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临时向江苏丰东公司借款,故证明观点不能成立。江苏丰东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同意安徽丰东共生公司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所举证据1、3、5,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及江苏丰东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作为该笔债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江苏丰东公司、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对协议内容予以认可,对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快件跟踪单,虽真实性能够认定,但因快件只寄给陈怀德一人,且系蜂巢代收,无法确定陈怀德本人是否收到,故无法证明江苏丰东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通知广东富迪公司及陈怀德债权转让一事。证据4,因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仅认为应承担合理部分,至于合理部分是哪些未予明确,故差旅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认定。 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提交证据,该补充协议中并无江苏丰东公司签章,而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江苏丰东公司与广东富迪公司之间,补充协议内容中并未涉及本案借款,对该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7月23日,江苏丰东公司与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广东富迪公司向江苏丰东公司借款3000000元,借款用于公司周转,借款利息为月息1%,先息后本,借款期限为3个月,至2020年10月22日止。广东富迪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为陈怀德的工商银行广东市江湾支行账户,另约定如果广东富迪公司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金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陈怀德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0年8月24日,江苏丰东公司与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广东富迪公司向江苏丰东公司借款2000000元,借款用于公司周转,借款利息为月息1%,先息后本,借款期限为2个月,至2020年10月24日止。广东富迪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为陈怀德的工商银行广东市江湾支行账户,另约定如果广东富迪公司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金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陈怀德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江苏丰东公司分别于借款协议书签订当日将3000000元、2000000元借款汇入陈怀德账户。借款到期后,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未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12月28日,江苏丰东公司与安徽丰东共生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丰东公司将对广东富迪公司、担保人陈怀德的5000000元借款债权转让给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同意受让。当日江苏丰东公司通过EMS向陈怀德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投递结果显示为蜂巢代收。 2021年1月23日,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与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昌淮律师事务所 律师以诉讼或非诉的方式风险代理。本案诉讼请求标的为人民币5000000元,乙方按从对方或法院执行庭实际收回金额的8%收取案件代理费,甲方向乙方预交案件代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因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文件制作、资料汇总、复印、市内交通、国内通讯、差旅费、查档费、诉讼费、申请保全、执行布控等费用。同年1月26日,江苏丰东公司以转账方式代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向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2021年3月9日,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要求查询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出具调查令后,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3月15日22:10飞赴广东调查,3月17日9:50返航。2021年4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责任为: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与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银行账户、房产,保全金额不超过5288333.33元,如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安徽丰东共生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费10500元。2021年4月6日,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288333.3元限额内查封、冻结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相关银行账户及房产,并交纳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除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广东富迪公司认为江苏丰东公司与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债权转让虚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债权人转让债权的,经通知债务人后即生效。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原债权人即部分或全部丧失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江苏丰东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安徽丰东共生公司起诉后,经法院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到各债务人,本案债权转让合法并已生效,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取得新债权人地位。本案系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受让了江苏丰东公司对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债权后,向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主张权利,并非债权转让方江苏丰东公司与受让方安徽丰东共生公司之间因履行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对于广东富迪公司、陈怀德提出本案案由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债务应当清偿。广东富迪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并实际收到该两笔借款5000000元,现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已过,广东富迪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安徽丰东共生公司诉请广东富迪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两笔借款双方约定月息1分,该利息约定符合借款时及现在的法律规定利率保护标准,安徽丰东共生公司诉请自借款之日至2021年3月3日起诉之日期间利息288333.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之后利息可自2021年3月4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中,采取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而由对方承担,故安徽丰东共生公司要求广东富迪公司承担保全担保费10500元,本院不予支持。两份借款协议中约定如广东富迪公司未按期还款,应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本案中,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实际支付律师费用为100000元,其要求广东富迪公司承担律师费400000元,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安徽丰东共生公司诉请差旅费8092.77元,本院酌情认定差旅费为6500元,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陈怀德作为保证人与原债权人江苏丰东公司无“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和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故陈怀德对转让后的债权仍承担保证责任。案涉借款协议书约定陈怀德对广东富迪公司的借款本息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至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0月24日,现安徽丰东共生公司在担保期内要求陈怀德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丰东共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88333.3元,本息合计5288333.3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 二、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丰东共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差旅费6500元,合计106500元; 三、被告陈怀德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丰东共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49元,减半收取25874.5元,由原告安徽省丰东共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092.5元,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47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函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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