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燕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豆海霞,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燕娟与被执行人豆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渝0243民特1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燕娟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彭燕娟偿还借款本金153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195元。
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你们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依据(2021)渝0243民特122号民事裁定书由被执行人豆海霞向申请执行人彭燕娟偿还借款本金153000元。由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豆海霞的工资等收入来偿还申请执行人彭燕娟,具体扣留、提取金额以法院确定为准,直至将借款本金153000元、执行费2195元,共计155195元扣留、提取满为止。二、申请执行人彭燕娟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费2195元由被执行人豆海霞负担,于最后一期清偿前交至法院。四、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豆海霞银行、微信冻结等执行措施。五、若被执行人豆海霞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彭燕娟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219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