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汪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强与被申请人汪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赣0429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泉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现申请人邓强以被申请人汪泉已将案款打至法院账上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汪泉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伟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