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蔡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某与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周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本案执行依据(2020)甘052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蔡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周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670元,由蔡某负担。本案执行标的为蔡某付清其所欠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同上),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670元,执行费7477元。本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蔡某自动履行义务分两次付款共计229829元,该款已全部转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未付借款本金270171元、利息及其他费用,经本院全面进行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调查,并到被执行人蔡某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仍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因此,本院对申请人周某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某,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蔡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蔡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