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瑞昌市乐园乡南庄村一组,住所地:瑞昌市乐园乡南庄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义明与瑞昌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瑞昌市乐园乡南庄村一组银行存款57,75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育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