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林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富区弘发药店店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胡巨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桐与被告胡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林桐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林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林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林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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