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林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富区弘发药店店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胡巨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桐与被告胡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林桐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林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林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林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