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武晓蓉,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光兴,该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邓璐,该中心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7号18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宋甘澍。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征缴社会保险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称,对被执行人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一案,申请执行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稽限字[2020]第36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郭志维足额补缴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为郭志维足额补缴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为郭志维足额补缴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为郭志维足额补缴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21 582.09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要求责改。经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证明被执行人截至当日账户可用余额为:153.11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叁元壹角壹分)。少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且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提供担保。2020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催告书》(京西社稽催字[2020]第369号),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社稽限字[2020]第36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稽限字[2020]第36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社稽限字[2020]第36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