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艳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迦依,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本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告:邓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艳东与被告邓本利、邓孟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艳东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艳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嘉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闵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