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北路531号邦豪服饰商厦B座3017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明明,女,****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燕,女,****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审被告: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北路529号、531号。
法定代表人:雍国所,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明明、明燕及原审被告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寄送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未在限期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玮
审判员 卢丽
审判员 曹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