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荣超,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林郭勒盟龙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龙明,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1民初3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告无法向原审法院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这三个必须同时成立的事实,通过伪造证据的方法来恶意的违法取得管辖权。2016年8月29日的《证明》中"巨力很锋达商砼提货,查干嘎查提货"一行字与其他字迹明显不同,请求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综上,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原告应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29日的《证明》中"2016年8月18日,拉龙兴工贸机房一套用于葛根庙开发基础"、"巨力很锋达商砼提货,查干嘎查提货"字样均可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点位于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具有管辖权,若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相关证据系伪造,可待实体审理中提出鉴定申请,故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