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16号华脉新村6B-36号-2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波,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雨,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雪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