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尼玛次仁,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嘎东镇热旦康萨村。 被告:云南省广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王战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尼玛次仁诉被告云南省广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尼玛次仁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云南省广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尼玛次仁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广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尼玛次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达娃卓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玛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