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文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林州市采桑镇北采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 法定代表人:王付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文兴与林州市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州市采桑镇北采桑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林州市采桑镇北采桑村村民委员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9账户内存款50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林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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