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龙飞,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90520XXXX,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现在押于长春市未成年管教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龙飞没收财产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吉75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龙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长安牌欧尚A800白色轿车,车牌号为吉F4S9XX一辆。

查明被执行人李龙飞的作案工具长安牌欧尚A800白色轿车,车牌号为吉F4S9XX一辆,依法没收。现存放在敦化森林公安局。因被执行人李龙飞现在押于长春市未成年管教所,无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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