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叶伟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周柳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毛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昊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汤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陈建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陈国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王秀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永军、叶伟生、周柳千、毛李勇与被告汤华军、陈建友、陈国定、王秀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永军、叶伟生、周柳千、毛李勇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少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