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美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28楼,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9086039407Y。 被执行人:江西鄱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都昌县鄱湖大道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85508505443。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美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鄱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赣0428民初2349号民事调解书,限令江西鄱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美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项欠款234万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鄱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指定期间,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经发起网络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司法网络拍卖,现已流拍。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美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后,哈尔滨华美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美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江西鄱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亦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龙广 审判员  曹东升 审判员  王全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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