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娜(夫妻关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钻井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18744C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红旗路10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合,职务:经理。
被告:重庆轩辕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10367611469XR。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九坑子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李能,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崔文军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钻井工程分公司、重庆轩辕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崔文军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军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现已经达成和解,已解决纠纷,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文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文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