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执行标的罚金30000元,返还集资参与人10000元,执行款500元。经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执行到位金额为执行款500元,罚金20291.73元。除上述执行到位的金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