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荣。
被执行人:吉林市金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韩永东。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禾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54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禾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金禾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59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