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卫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执行人:太仓龙勇鲜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4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0K9BA6W。
法定代表人:黄彦龙,总经理。
审理经过
徐卫星与太仓龙勇鲜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7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太仓龙勇鲜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前向徐卫星支付工程款69900元。二、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今后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太仓龙勇鲜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674元。
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1年1月25日、2021年5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除本院另案查封的财产设备外,未发现被执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本院在关联案件中进行了现场调查,除被依法查封的动产外无其他财产,且该店也已停止经营。
请求情况
4、2021年7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0674元,尚未执行到位70674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另案查封的财产设备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5民初7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