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亭海,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新欢,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亭海与被申请人李新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豫0523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新欢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元[原查封文书号为(2021)豫0523执保89号]。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亭海因与被申请人李新欢达成调解,申请人李亭海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新欢银行存款采取的上述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新欢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志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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