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AJE88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
被申请人:余柏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加义镇潭湾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黄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金托村梅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喻妙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加义镇潭湾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柏松、黄群、喻妙春银行存款45793元或对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余柏松、黄群、喻妙春的银行存款45793元,或对上述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不动产三年,其他财产两年;财产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各自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实行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或改变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及其他妨碍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