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英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韦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邢英伏诉被告韦国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英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舜、证人何某、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国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英伏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元月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2、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原告以自营的广宗县和记永和豆浆饭店为基础,再加10万元为改装费用,与被告合作经营;由于春节将至双方约定,用5万元进行简单改装,并购置了收银系统一套,收款电脑2台,办公电脑2套,打印机1太,复印机1台,和厨房用品及食材,剩余5万元转为周转资金。双方签订合同后进行营业,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在2020年元月9日晚上卷款携物逃跑,并带走了开业时所购置的物品,从此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因被告突然离开导致房东要收回房屋,不得已原告又支付房东2万元,由于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也应当赔偿。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供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韦国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合同书1份;2、银行转账记录3份;3、何某证人证言;4、杜某证人证言。经庭审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韦国辉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合同书》;约定邢英伏以广宗县和记永和豆浆为基础,出资10万元与韦国辉合伙投资,后更名为“京食客中式快餐”。因提前开业,原告投资的10万元中的5万元作为装修费用,另5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如正常营业如超过2年未进行二次装修,5万元周转资金归被告所有;如经营未满2年而停止营业,此款项由被告归还原告。被告负责餐厅的行政管理和经营所产的费用,邢英伏抽取营业额8%的利润后余款交付给为韦国辉。2019年1月19日,邢英伏向韦国辉转账2笔,共计10万元。邢英伏投资的5万元装修费用,部分款项用于购置收银系统一套,收款电脑2台,办公电脑2套,打印机1太,复印机1台,和厨房用品及食材。2020年1月9日,餐厅停止营业。2020年1月13日,邢英伏向郭新江转账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合同书》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执焦点一、为原告邢英伏在合伙期间投入的100000元,被告韦国辉应否予以返还;二、韦国辉应否赔偿邢英伏20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问题。邢英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伙期间投入的100000元是其代替韦国辉垫付的合伙出资款,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投资的10万元中的5万元作为装修费用,另5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如正常营业如超过2年未进行二次装修,5万元周转资金归被告所有;如经营未满2年而停止营业,此款项由被告归还原告。客观上经营未满2年停止营业,5万元周转资金被告应归还原告。争议焦点二问题。原告虽支付房东2万元,但双方没有对全部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无法确定合伙财产情况,故原告要求赔偿邢英伏2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双方未就投资款是否有利息进行约定,视为没有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出资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邢英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邢英伏承担825元,被告韦国辉承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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