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住所地修武县方庄镇方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学。
被执行人:张喜花,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闫胜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范新荣,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与张喜花、闫胜利、范新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喜花、闫胜利、范新荣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闫胜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解除被执行人闫胜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人民东路支行6236682480003337782_156_1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被执行人张喜花在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支行6230591283013849940001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被执行人范新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七贤大道支行62×××74账户的冻结。
五、解除被执行人闫胜利在工行河南省焦作修武支行17×××97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