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卢大根,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法定代表人:王梦溪,系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523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主文,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89286元。因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8日对本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向本院申报其单位的财产情况并依法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单位的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二、2021年7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E×××××-大众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2020年5月7日,本院依法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汤阴县梦幻谷商住项目E区。

三、通过实地走访、关联案件、调阅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了解到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标的额较大,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职权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溪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五、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职权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21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21)豫052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递交告知函,函请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有关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所查封的上述车辆及房产予以解除。

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维护自己的债权,如最终被执行人未能重整清偿债务或宣告破产,需要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但申请人并未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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