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生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经常居住地位于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张梨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生来诉被告张梨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生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梨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生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四川省金堂县做酒店工程时相识,之后,被告以做工程装修还差部分款项为由向原告借款。2019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账户转账2000元、向被告妻子支付宝账户转账28,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30,000元并承诺15天内即时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仅于2020年9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偿还7000元,未再偿还其他款项。因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梨蜂未到庭,也未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后,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2019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共计3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还清该笔款项,双方未就该笔款项约定利息。 2020年9月9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偿还7000元,确认欠23,000元。 2021年1月19日,原告以被告不归还剩余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致使本案纠纷发生。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并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1组、微信聊天记录1组等证据载卷证实。前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权利,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以及款项30,000元实际交付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效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借条所载明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关于还款情况,被告已于2020年9月9日向原告偿还7000元,尚欠借款23,00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梨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生来偿还借款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张梨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尚梦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莉君 书 记 员 贺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