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董维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董维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9)黔0422刑初1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董维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维乐履行:退赔被害人胡昌荣500元、退赔被害人韩钊武2723元、退赔被害人石洁3500元、退赔“时尚造型”美发店80元、退赔被害人胡志群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维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维乐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及网络资金均为0,本院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董维乐的银行帐户;其名下无车辆、工商、税务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董维乐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董维乐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村民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未在该村居住,其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维乐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董维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董维乐尚未执行的金额为:退赔被害人胡昌荣500元、退赔被害人韩钊武2723元、退赔被害人石洁3500元、退赔“时尚造型”美发店80元、退赔被害人胡志群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