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伍君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珠晖区。
审理经过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君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9)湘042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伍君生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伍君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伍君生的银行存款240648.94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彩军 人民陪审员 陈小松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旷学伟 书记员刘璐